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本站导航

第三届理监事会《章程》

作者: 来源:点击数:12665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8日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第三届理监事会《章程》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永续经营运作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和弘扬黄仲咸先生“艰苦创业、爱国奉献”的崇高精神,兴学助教,扶贫济困,促进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来源于永远名誉会长黄仲咸先生独资捐赠的固定资产、黄金及人民币存款等:

(一)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人民币存款捌佰肆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

(二)厦门市必利达大厦(地下三层,地面三十二层,面积44895.62㎡);

(三)南安市必利达大厦(地下二层,地面十二层,面积11611.31㎡);

(四)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寄存的黄金壹万壹仟两;

(五)南安市水头镇60亩土地使用权;

(六)本基金会依靠原始资产的营运收入,作为捐助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3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教育、文化、卫生、救灾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黄仲咸先生为我会独资创会永远名誉会长。

本基金会由 7-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热爱国家、民族,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对黄仲咸先生生平事迹有充分了解,热心弘扬黄仲咸先生“艰苦创业、爱国奉献”的崇高精神,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为基金会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较高社会声望、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担任过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的职务或有多年从事侨务、教育、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和慈善活动等经历的;

(六)省部级干部需在本省内;其他同志必须在泉州(黄仲咸先生祖籍地南安市占适当比例)、厦门范围内;

(七)70周岁以下并能任满一届以上;

(八)黄湘江、林再发先生和刘清影女士情况特殊,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条件下任职不受年龄、届次的限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免职: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商请提名并经理事会筹备会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核准;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与业务主管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免职、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免职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监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章程的修改;

(二)参与选举或者免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参与研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捐资项目;

(四)忠实履行基金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免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和决定基金会的捐资项目;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指定召集人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如果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免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投资项目的决定;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与理事同;

(二)监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由换届领导小组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名讨论通过;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兼任日常管理工作并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日常管理工作的理、监事会成员应属于为社会公益事业义务奉献,不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过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议重大捐资项目,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议重要人选的任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承担本基金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聘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和其它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慈善组织,收入来源于

           (一)永远名誉会长黄仲咸先生自愿捐赠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通过物业租赁和理财投资等合法经营实现“自我造血”而产生的收入。该模式是黄仲咸先生精心创设的,俗称“养金母鸡下金蛋”,为公益活动提供永续的资金保证;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抵押、典让、转换、侵占。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教育、文化、卫生、救灾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为保障“金母鸡”永续“下金蛋”,固定资产应提留折旧和修理基金,流动资产应提留适当比例的贬值风险准备金。

(二)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鉴于本基金会实际上已是属于社会公有的慈善产业,必须纳入党和政府领导。因此,有关本基金会的终止和财产的处理,也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下妥善进行。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如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  4    第三 届理监事会第一 次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固定资产及折旧管理办法 [ 2018-09-20 ]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