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固定资产及折旧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会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我会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及使用办法,正确合理地核算固定资产及折旧费用,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价值得到及时充分补偿,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大厦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
3、为加强实物管理,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是属于大厦经营必需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物品也可作为固定资产。
4、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我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电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办公、生活用工具、器具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我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7、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并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年度终了前应全面盘点清查,核对账目与实物,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3、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应报理监事会审批。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按会计制度核算。
第五条 折旧基金的提取
1、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经营成本费用。
2、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①.房屋和建筑物; ②.在用的各类设备;
③.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④.办公、生活用工具、器具。
3、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①.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②.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③.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④.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5、折旧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率年限计算确定。
6、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确定,房屋及建筑物按3%、机器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办公生活用具器具按5%、运输设备按1%。
7、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类别 |
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45年 |
机器设备 |
10年 |
电子电器设备 |
5年 |
交通运输设备 |
5年 |
办公生活用具、器具 |
5年 |
8、固定资产的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六条 折旧基金的存管
1、对提取的折旧基金,应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办公室应根据资金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已提取的折旧基金存入专用账户。
2、为保证折旧基金能保值增值,对已存储的折旧基金可采用定期存储、购买国债、债券等理财方案。
3、对折旧基金专用账户存储产生的利息及理财产生的收益,列入折旧基金管理,不列作当年经营收入,
第七条 折旧基金的使用管理
1、每年固定资产折旧资金的提取及使用计划应列入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
2、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及恢复性大修理支出,其审批权限按照基金会首届理、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专项从折旧基金专用账户支出。
3、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列折旧基金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4、折旧基金专用账户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其他
1、南安分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提取及使用管理照此办法执行。
2、本办法经我会首届理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20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