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经二届理、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确保我会财务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财务工作实际,决定对首届理、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基金会所有收入均应如实、全部入账,不得隐匿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如违反本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运作开支,物业租赁经营设备维修、保养费用开支应该列入年度预算计划。除每月由银行结算的水、电、气费用、支付员工工资、交纳的税收费用外,支付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包括一万元),由经办人员签名、财务人员核实、理事长助理审核后,授权秘书长签署有效;支付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内的,由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理事长助理审核后,授权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签署有效;支付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理事长助理、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签署有效。
若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因事无法及时签署的,属于理、监事会讨论通过的预算内公益捐赠款项和预算内日常运作开支的,由秘书长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支付,支付后应及时补办签署手续。
三、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大、中、小项目,列入每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对预算外的捐赠项目,办公室必须认真审查,受赠方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供具体书面方案,经理事会、监事会联合开会研究决定,到会同志签名确认,最后提请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批有效。
四、基金会南安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支付金额在人民币伍佰元以内的,由经办人员和分会办公室负责人联署签名有效;支付金额在伍佰元以上壹万元以内(包括壹万元)由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审核,分会办公室负责人联署签名,报总会秘书长签署有效。对支付金额在伍佰元以上的,在支付款项前,分会办公室应书面传真至总会办公室经有权人签署后才能付款。
五、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收支规定。财务人员未按规定擅自付款的,应给予批评,批评不接受、不改正的给予更换。审批人员如越权审批的,应相应承担责任。财务人员每月应与开户银行对账,会计人员每月底应与出纳人员对账,对账结果及时向理事长助理、秘书长报告。
六、基金会的理、监事们,多数均为离退休同志,今后凡参加开会和因公出差,机票、车票应予报销,手续按财务制度办理。
七、今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本着精简原则,如需变动的,财务负责人、分会办公室主任和住会工作的副秘书长应由理、监事事会决定,其它人员由秘书长、理事长助理和住会副理事长商议处理。
八、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财务预算、决算必须提请理、监事会议审定。
九、副理事长黄湘江先生在厦门期间,每月给予工资津贴,来往机票给予报销,手续按财务制度办理。
十、本规定经二届理、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即日实施。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